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构建宽容不宽纵的少年司法制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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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2019-03-29 ) 稿件来源:新华每日电讯 调查观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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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记者毛一竹、苏晓洲、史卫燕、吴光于、俞菀
近年来,多地发生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少年暴力恶性事件,暴露出对于有恶性犯罪的未成年人管制手段太过单一,对其涉罪后的行为也缺乏有效的纠正机制和教育挽救。归根到底,问题的症结在于少年司法制度的不完备。
我国1991年颁布施行未成年人保护法,经过两次修改,对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本权利起到了法治保障作用。但不少专家、业内人士认为,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多为倡导性规范,刚性不足,是“没有牙齿的老虎”。
在法律执行层面,由于涉及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组织、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、未成年人监护人等多个主体的共同责任,出现了相互交叉、界定不清的“责任稀释困境”,最后变成了“说起来重要,做起来次要,忙起来不要,出了问题找不到”。
在司法实践层面,不少地方仍停留在比照成人刑事司法标准予以“小儿酌减”的观念上,缺乏专门的处置措施。实际上,施暴的少年,多数成长于“生病”家庭,监管缺失、教育不当等问题普遍存在。这些孩子的“病”,不能简单地用“成人药”来医,必须使用儿童“专用药”。而修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,正是挽救这些孩子的“治病良药”。
今年,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有望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。此次大修备受社会各界期待。记者注意到,这次修改不仅条文增加了一倍,还契合互联网的迅速发展,专门增加了网络保护章节,对于校园欺凌等社会关心的问题也有所反映。在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同时,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在进行修改。
“只有错误的成人,没有错误的孩子”,是少年司法领域通行的理念。对犯错的孩子宽容,并不意味着宽纵,小恶不惩纵容大恶,构建宽容不宽纵的少年司法制度,是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屏障。
预防未成年人犯罪,关键在于及时发现、及时处置。对此,有关部门应建立“临界预防”机制。2016年,四川省资阳市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建立了包含高危未成年人户籍、家庭成员、涉案情况等详细信息的数据库,并根据未成年人个人家庭情况、违法犯罪严重程度及以往违法犯罪记录实施“三色预警”,开展“临界预防”。
完善少年司法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,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特殊的立法、设立特殊的机构、配备特殊的人员、适用特殊的程序、采用特殊的方法“治疗”未成年人犯罪。但值得注意的是,由于缺乏顶层设计,全国不少法院的少年法庭面临被撤销的尴尬境地,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在办案数量上不占优势,需要建立相适应的内部评价体系,让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安心工作、专心审判。
保护是最好的预防,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各个主体应当统一协调,形成合力。各界期盼,此次修法设立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,可以发挥统筹青少年事务的主导作用;各部门职能定位进一步明确,建立监测预防、发现报告、应急处置、研判转介、帮扶干预、督查追责“六位一体”的联动反应机制,让部门合作更加顺畅,保护渠道更加完善。
此外,未成年人犯罪与监护人失职密切相关。追本溯源,只有保护、支持家庭的完整、稳定与发展,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生存、教育环境,才能从源头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概率。而对于严重失职的监护人应坚决撤销监护权,由国家兜底。除开展强制亲职教育外,还应树立“国家监护”理念,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追究。目前看来,对于一些违反法律、不称职的家长,尚缺乏规制手段,期盼通过此次修法得到合理解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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构建宽容不宽纵的少年司法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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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2019-03-29 ) 稿件来源: 新华每日电讯调查观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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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2019-03-29 ) 稿件来源:新华每日电讯 调查观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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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记者毛一竹、苏晓洲、史卫燕、吴光于、俞菀
近年来,多地发生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少年暴力恶性事件,暴露出对于有恶性犯罪的未成年人管制手段太过单一,对其涉罪后的行为也缺乏有效的纠正机制和教育挽救。归根到底,问题的症结在于少年司法制度的不完备。
我国1991年颁布施行未成年人保护法,经过两次修改,对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本权利起到了法治保障作用。但不少专家、业内人士认为,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多为倡导性规范,刚性不足,是“没有牙齿的老虎”。
在法律执行层面,由于涉及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组织、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、未成年人监护人等多个主体的共同责任,出现了相互交叉、界定不清的“责任稀释困境”,最后变成了“说起来重要,做起来次要,忙起来不要,出了问题找不到”。
在司法实践层面,不少地方仍停留在比照成人刑事司法标准予以“小儿酌减”的观念上,缺乏专门的处置措施。实际上,施暴的少年,多数成长于“生病”家庭,监管缺失、教育不当等问题普遍存在。这些孩子的“病”,不能简单地用“成人药”来医,必须使用儿童“专用药”。而修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,正是挽救这些孩子的“治病良药”。
今年,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有望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。此次大修备受社会各界期待。记者注意到,这次修改不仅条文增加了一倍,还契合互联网的迅速发展,专门增加了网络保护章节,对于校园欺凌等社会关心的问题也有所反映。在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同时,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在进行修改。
“只有错误的成人,没有错误的孩子”,是少年司法领域通行的理念。对犯错的孩子宽容,并不意味着宽纵,小恶不惩纵容大恶,构建宽容不宽纵的少年司法制度,是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屏障。
预防未成年人犯罪,关键在于及时发现、及时处置。对此,有关部门应建立“临界预防”机制。2016年,四川省资阳市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建立了包含高危未成年人户籍、家庭成员、涉案情况等详细信息的数据库,并根据未成年人个人家庭情况、违法犯罪严重程度及以往违法犯罪记录实施“三色预警”,开展“临界预防”。
完善少年司法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,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特殊的立法、设立特殊的机构、配备特殊的人员、适用特殊的程序、采用特殊的方法“治疗”未成年人犯罪。但值得注意的是,由于缺乏顶层设计,全国不少法院的少年法庭面临被撤销的尴尬境地,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在办案数量上不占优势,需要建立相适应的内部评价体系,让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安心工作、专心审判。
保护是最好的预防,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各个主体应当统一协调,形成合力。各界期盼,此次修法设立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,可以发挥统筹青少年事务的主导作用;各部门职能定位进一步明确,建立监测预防、发现报告、应急处置、研判转介、帮扶干预、督查追责“六位一体”的联动反应机制,让部门合作更加顺畅,保护渠道更加完善。
此外,未成年人犯罪与监护人失职密切相关。追本溯源,只有保护、支持家庭的完整、稳定与发展,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生存、教育环境,才能从源头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概率。而对于严重失职的监护人应坚决撤销监护权,由国家兜底。除开展强制亲职教育外,还应树立“国家监护”理念,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追究。目前看来,对于一些违反法律、不称职的家长,尚缺乏规制手段,期盼通过此次修法得到合理解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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